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3-10-24 10:26:20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管城区今晨饼业商行经营的标称新郑市佰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油面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今晨饼业商行经营的标称新郑市佰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油面包”(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62130498;生产日期:2022-09-01)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今晨饼业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管城区今晨饼业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管城区今晨饼业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2.生产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佰冠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佰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新郑市佰冠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2.处60000元罚款;罚没合计625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包装车间大,消毒效果下降,车间温度高且不稳定,导致微生物超标。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加强原材料进厂检验、入库、记录,实现可溯源;2.加强人员管理,生产过程严格依照工艺,加装消毒设施;3.加强出厂检验,严格要求储存条件。

新密市大隗丰园食品专业社生产香酥脆小麻花(牛肉味)香酥脆小麻花(花椒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密市大隗丰园食品专业社生产的香酥脆小麻花(牛肉味)(抽样单编号:GC22440000596260481;生产日期:2022-07-06)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密市大隗丰园食品专业社生产的香酥脆小麻花(花椒味)(抽样单编号:GC22440000596260480;生产日期:2022-07-06)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密市大隗丰园食品专业社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密市大隗丰园食品专业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新密市大隗丰园食品专业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2.罚款51000元。罚没款合计5215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滤油设备出现问题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滤油设备返厂检查;2、用浓度为75%的医用酒精对生产器具和设备进行全面消杀和消毒工作;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加强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的管理。

、郑州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丝绒蛋糕”“老味道鸡蛋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丝绒蛋糕(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4865;生产日期:2022-11-2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味道鸡蛋糕(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4864;生产日期:2022-11-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53000罚款。罚没款合计54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配料车间内的电子秤精确度发生问题,即在使用过程中无法正确称量添加剂的重量,导致实际生产过程中出现过量使用的情况。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对生产车间内所有的电子设备重新调试校准;2、在配料间内增加称量设施和称量员,设置复称台;3、公司将通过第三方公司定期进行添加剂检测。

四、郑州市惠济区马家羊肉鲜汤馆文化路店使用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马家羊肉鲜汤馆文化路店使用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540;加工日期:2022-10-13)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马家羊肉鲜汤馆文化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惠济区马家羊肉鲜汤馆文化路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惠济区马家羊肉鲜汤馆文化路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次数不足,没有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严格按照消毒柜使用要求对餐具进行彻底消毒2.餐具经洗洁精清洗后用清水至少冲洗3遍以上;3餐具冲洗干净后放入消毒柜,按要求彻底消毒

五、郑州市惠济区王记茄汁面使用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王记茄汁面使用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554;加工日期:2022-10-1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王记茄汁面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惠济区王记茄汁面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惠济区王记茄汁面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次数不足,没有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严格按照消毒柜使用要求对餐具进行彻底消毒;2.餐具经洗洁精清洗后用清水至少冲洗3遍以上;3餐具冲洗干净后放入消毒柜,按要求彻底消毒。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张兴隆副食商行经营的标称郑州寒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蚕豆(分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张兴隆副食商行经营的标称郑州寒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蚕豆(分装)”(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601;生产日期:2022-09-01)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张兴隆副食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张兴隆副食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张兴隆副食商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生产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寒梅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寒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寒梅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12元;3.罚款60000元;罚没合计6121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运输销售过程中产品储存条件未达到要求等。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原料及成品全部托盘存放;2.加强原料把控及出厂检验;3.严格落实杀菌消毒环节,加强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环境

郑州弘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驿缘牧羊涮肉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弘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驿缘牧羊涮肉片(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4282;生产日期:2022-07-25)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弘禄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弘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因当事人在原料采购、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符合涉案产品的技术要求,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过氧化值的不合格是当事人造成的,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弘禄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销商冷柜效果不佳,柜门开关频繁,储存环境未能达到要求的-18℃

八、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谷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绵白糖”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谷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743;生产日期:2022-06-07)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谷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744;生产日期:2021-08-30)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作为复检机构于202322日出具了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调查,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认真学习食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2.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质量关;3.坚持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法律规定

郑州市惠济区胡领餐饮店使用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胡领餐饮店使用餐具”(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556;加工日期:2022-10-1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胡领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州市惠济区胡领餐饮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惠济区胡领餐饮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立即换消毒灯具,确保消毒效果;2.严格洗消流程清洗消毒。

 

 

 

                                                                                                                2023年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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