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3-12-12 08:56:57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1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经营巧克力味豆曲奇(可可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经营的标称河南焙之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克力味豆曲奇(可可味)”(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41632生产日期:2023-04-08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为复检机构于2023年06月29日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调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0.4元。

郑州市金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酒香源花生(麻辣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香源花生(麻辣味)”(抽样单编号:GZJ23370000435732105;生产日期:2022-12-26)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丰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金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金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2.罚款51000元。罚没款合计5289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1、生产所需油脂没有严格把关,生产过程中添加有之前使用过的老油;2、储存产品的成品库缺少控温设备,通风换气不够,造成温度高,不适于产品的储存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2、对生产所需要油脂严格把关质量,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老油及时进行更换处理,保证油炸产品质量稳定3、增加通风换气设施和降温设备,让成品库温湿度达到符合产品的贮存要求4、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教育,同时加大对相关岗位人员、设施设备、安全等检查。

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福小餐馆使用餐具“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福小餐馆使用的餐具“小碗”(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38561;加工日期:2023-04-04)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福小餐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福小餐馆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福小餐馆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不规范,清洗次数过少,清洗流程不熟悉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放置毒柜消毒半个小时以上,同时对店内员工做出卫生清洁培,并张贴相关操作流程要求对餐具清洗和消毒。定期检查清洗餐具环境和洗洁精,以确保清洗质量达标。

四、河南郑喜旺餐饮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使用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郑喜旺餐饮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使用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47114;加工日期:2023-05-31)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郑喜旺餐饮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郑喜旺餐饮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河南郑喜旺餐饮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餐具未及时消毒或消毒时间不够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制定详细的餐具消毒流程: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2.对隔夜餐具次日再进行消毒。

五、郑州市惠济区黔途酸汤鱼餐饮店使用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黔途酸汤鱼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47116;加工日期:2023-05-31)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黔途酸汤鱼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惠济区黔途酸汤鱼餐饮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惠济区黔途酸汤鱼餐饮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餐具未彻底清洗消毒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洗涤剂少放多清洗,确保无残留,餐具二次消毒烘干使用。

六、郑州市管城区麦得拉面馆使用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麦得拉面馆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47179;加工日期:2023-06-01)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麦得拉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管城区麦得拉面馆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管城区麦得拉面馆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更换清洗剂产品;2.针对清洗流程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按照四步清洗法执行;3、定期对消毒柜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新密市新万润发购物广场店经营的标称郑州市康泰食品厂生产的“康泰白桃风味饮料”康泰苹果风味饮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密市新万润发购物广场店经营的标称郑州市康泰食品厂生产的“康泰白桃风味饮料”(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39493;生产日期:2023-06-06)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Q/ZKS0001S-2018《果味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密市新万润发购物广场店经营的标称郑州市康泰食品厂生产的“康泰苹果风味饮料”(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39494;生产日期:2023-02-05)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Q/ZKS0001S-2018《果味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密市新万润发购物广场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密市新万润发购物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新密市新万润发购物广场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5元。

2.生产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康泰食品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康泰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标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康泰食品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40元;3.罚款55000元;罚没合计580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1、紫外线消毒灯管接触不良失灵,没有起到消毒作用;2、生产灌装的灌装头消毒更换不及时;3、成品库换气设施配置不完善,温湿度对产品储存不利、达不到要求。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对紫外线消毒灯管进行更换维修,并对所有生产设备按照一定周期进行排查检修2.及时更换生产灌装的灌装头,生产前后对灌装头进行重点消毒3.对成品库及时安排增加排风换气设备,确保成品库储存条件达到储存温度;4.加强对生产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和督促检查,做好消毒杀菌工作,进生产车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灭菌后方可进入,工作开始前,操作期间开展手部消毒。

八、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经营的“多彩脆皮花生”“猕猴桃凉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鸡泽县薯优佳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多彩脆皮花生(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48426;生产日期:2023-03-07)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西安永信猕猴桃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猕猴桃凉果(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48427;生产日期:2022-11-21)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3

郑州糖堆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使用餐具“杯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糖堆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使用的餐具“杯子”(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46982;加工日期:2023-05-31)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糖堆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糖堆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糖堆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对洗碗机、消毒柜进行深度清洗消毒。2、联系设备厂家进行检测维保,确保设备运行中工作正常。3、组织清洗消毒人员对清洗流程培训强化,要求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流程。4、组织人员对消毒柜使用操作流程进行培训强化。5、对清洗流程、消毒柜的使用操作进行时时监督、检查。6、员工培训,餐具放进消毒柜前和消毒后都必须佩戴手套进行操作,上桌服务也必须佩戴手套。顾客使用的所有餐用具都必须是从消毒柜取出,安全操作下使用。7、所有餐具在消毒柜内必须保证高温消毒30分钟后方可使用。

郑州市管城区田高奎菜馆使用餐具“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田高奎菜馆使用的餐具“碟”(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47177;加工日期:2023-06-01)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田高奎菜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管城区田高奎菜馆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管城区田高奎菜馆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更换专业洗碗工作人员;2、对洗涤剂产品进行更换;3、针对清洗流程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按四步清洗步骤进行;4、定期对消毒柜进行清理,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十一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方中山胡辣汤海带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汤)“方中山胡辣汤海带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汤)”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中山胡辣汤海带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汤)”(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40015;生产日期:2023-03-1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ZFZS 0001S-2022《非即食方便胡辣汤》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中山胡辣汤海带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汤)”(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40016;生产日期:2023-04-0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ZFZS 0001S-2022《非即食方便胡辣汤》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511日收到三批次同种产品的检验报告,并于2023519日立案调查,遂合并办理。郑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货品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造成的。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第一时间展开排查,并召回当批次所有未销售产品。2.送检同批次产品至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合格。3.加强产品流通运输环节的跟踪管理,确保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持续符合要求。4.进一步加强对原辅材料的验收检验,确保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均符合标准要求。5.对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生产空间,在原有清洁杀菌的基础上,增加负离子、臭氧等设备设施进行多重杀菌,防止交叉污染,确保整个生产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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