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中山胡辣汤海带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汤)”“方中山胡辣汤海带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汤)”“方中山胡辣汤海带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汤)”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中山胡辣汤海带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汤)”(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44822;生产日期:2023-01-0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ZFZS 0001S-2022《非即食方便胡辣汤》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中山胡辣汤海带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汤)”(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46206;生产日期:2023-02-1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ZFZS 0001S-2022《非即食方便胡辣汤》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中山胡辣汤海带牛肉味(非即食胡辣汤)”(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51100;生产日期:2023-03-0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ZFZS 0001S-2022《非即食方便胡辣汤》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5日、2023年10月10号、2023年12月11号收到三批次同种产品的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遂合并办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方中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货品在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造成的,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第一时间展开排查,并召回当批次所有未销售产品。2.送检同批次产品至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合格。3.加强产品流通运输环节的跟踪管理,确保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持续符合要求。4.进一步加强对原辅材料的验收检验,确保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均符合标准要求。5.对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生产空间,在原有清洁杀菌的基础上,增加负离子、臭氧等设备设施进行多重杀菌,防止交叉污染,确保整个生产环境的安全。
二、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荞麦牛筋面(膨化食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荞麦牛筋面(膨化食品)”(抽样单编号:GZJ23370000003137094;生产日期:2023-06-17)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11月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21日对当事人生产同批次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3年11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密市监处字〔2023〕20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涉及食品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水分自检项目数值接近限值,经多方查找,发现是在生产产品时,因雨后天气太闷热湿度大,产品在生产烘烤后,在正常的凉制时间内,没有完全达到晾干的标准,出厂检验时水分数值较高,但未超过标准范围内,我公司以为没有问题,遂包装成品销售。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对于不合格产品我司已停止生产并将设备拆除,所有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熟悉GB17401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新密市新华路世纪联华购物广场经营的“老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密市新华路世纪联华购物广场经营的“老姜”(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62026;生产日期:2023-10-17)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密市新华路世纪联华购物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密市新华路世纪联华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密市新华路世纪联华购物广场免于行政处罚。
四、荥阳市豫苑食府使用的餐具“扣碗儿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荥阳市豫苑食府使用的餐具“扣碗儿碗”(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50973;加工日期:2023-11-14)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荥阳市豫苑食府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荥阳市豫苑食府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荥阳市豫苑食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餐具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清洗消毒,对消毒柜内餐具进行松散摆放,预留一定消毒空间,从而达到消毒效果。并购买检测设备定期对餐具进行检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顾客饮食安全。
五、荥阳市李先生烙馍村使用的餐具“凉菜盘”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荥阳市李先生烙馍村使用的餐具“凉菜盘”(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50975;加工日期:2023-11-13)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荥阳市李先生烙馍村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荥阳市李先生烙馍村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荥阳市李先生烙馍村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餐具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清洗消毒,并购买检测设备定期对餐具进行检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顾客饮食安全。
六、河南沃尔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竹叶水风味饮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沃尔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竹叶水风味饮料”(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51134;生产日期:2023-08-24)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沃尔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沃尔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沃尔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予立案。
七、新郑市新烟办路神大桶水店经营的标称新郑市书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新烟办路神大桶水店经营的标称新郑市书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51177;生产日期:2023-11-13)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书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书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标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新郑市书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3.罚款8000元;罚没合计8002.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回收桶清洗消毒不到位,容器污染造成的;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多次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格对回收桶的清洗消毒。
八、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瀚海海尚分公司经营的标称新乡市牧野区晓旭食品店生产的“老鸡蛋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瀚海海尚分公司经营的标称新乡市牧野区晓旭食品店生产的“老鸡蛋糕”(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67933;生产日期:2023-12-04)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瀚海海尚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瀚海海尚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九、郑州市金水区豫兴便利店经营的标称平乡县品乐酱菜厂生产的“火锅白玉蒜(盐水渍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豫兴便利店经营的标称平乡县品乐酱菜厂生产的“火锅白玉蒜(盐水渍菜)”(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67916;生产日期:2023-11-22)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豫兴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豫兴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