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豫郑知法裁字〔2025〕4号
请求人:深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某某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
洪某某 律师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请求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某某
住所:郑州市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
付某某 律师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员工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一种锚杆用笼芯囊袋及囊袋锚杆”(专利号:ZL201910606603.9)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深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就其“一种锚杆用笼芯囊袋及囊袋锚杆”(专利号:ZL201910606603.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与被请求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年1月9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5年4月2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代理人洪某某,被请求人的代理人陈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1.请求对被控侵权产品实物通过拍照、录像视频等方式取证,并依法封存2个被控侵权产品实物;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实施侵害专利号为ZL201910606603.9、名称为“一种锚杆用笼芯囊袋及囊袋锚杆”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请求人表示,近期发现被请求人负责施工的新郑市项目工程现场的笼芯囊袋锚杆产品疑似侵害了请求人的发明专利权,经初步比对,初步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被请求人辩称:1.被请求人主体不适格,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单位是被请求人下面的分包单位,并不知情;2.涉案侵权产品取得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3.分包单位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时间早于请求人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时间,请求人不应拿涉案发明专利去追溯授权公告日之前的法律责任。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发明专利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开内容;
3.年费收据;
4.被请求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
5.被控侵权产品的施工现场带有时间戳的拍摄图。
证据1证明主体适格;2-3证明专利权有效;证据4-5证明被请求人侵权存在的事实。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高压喷射扩大头锚杆设计总说明图纸;2.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证据1-2证明产品技术的独特性和主体证明材料。
本局于2025年4月11日组织请求人、被请求人进行了现场勘验,裴生强作为技术调查官也参加了现场勘验。经请求人、被请求人双方确认,在被请求人施工现场提取被控侵权物实物一个;由请求人、被请求人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进行了抽样取证。
经过质证: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请求人主体合法。
二、请求人于2019年7月5日申请 “一种锚杆用笼芯囊袋及囊袋锚杆”发明专利,申请号为ZL201910606603.9,授权公告日为2024年12月27日。请求人按时缴纳年费,该专利目前有效。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1、2、3,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锚杆用笼芯囊袋,其特征在于,包括笼芯和套设在所述笼芯上的囊袋,所述囊袋为由不透浆或弱透浆的柔性片状材料合围而成的封闭的袋子,但至少设有一个上口;所述笼芯为透浆的中空的筒状结构,所述笼芯的中空部分的内径大于锚杆杆体直径的2倍但小于锚杆杆体直径的7倍,所述笼芯侧壁为钢丝网,或者,所述笼芯侧壁为纵向钢筋和环向钢筋围成的钢筋笼;所述笼芯的中空部分至少设有一个用于锚杆杆体穿入的上端口,所述上端口为一段金属筒、金属圈、或者带孔的板;所述囊袋的上口的周边与所述笼芯的上端口的周边密封连接;所述笼芯的中空部分的上端口设有上封堵,将所述笼芯的上端口封闭,所述上封堵同时将所述囊袋固定在所述杆体上;所述上封堵设有注浆孔,所述注浆孔用于连接注浆管或插入注浆管向所述囊袋内注浆;所述笼芯的中空部分还设有一个用于锚杆杆体穿出的下端口;所述囊袋还设有一个下口,所述下口的周边与所述笼芯的下端口的周边密封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杆用笼芯囊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囊袋的上口的周边密封连接在所述笼芯的中空部分的上端口的周边的方式为:采用粘结剂粘结、采用喉箍箍紧、采用套筒套压或者将囊袋上口边沿折回套住笼芯上端口边沿后缝合或粘合。
3.一种囊袋锚杆,其特征在于,包括杆体和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笼芯囊袋。”
三、本案中,被请求人主张其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从河南郑之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购置的。杆体和笼芯囊袋是分离的分别从不同厂家采购组合而成,不是一体的。
四、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被请求人均同意使用本局现场勘验后抽样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进行侵权比对。
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
1.一种注浆型可加钢丝网笼芯囊式扩大头锚杆,囊袋为由黑色不透浆材料合围而成的封闭袋子, 囊袋通过卡扣固定在笼芯上端口,实现囊袋与笼芯上端口周边密封连接;同时囊袋设有下口,下口周边与笼芯下端口周边密封连接;笼芯为透浆的中空筒状结构,中空部分内径大于锚杆杆体直径的 2 倍但小于锚杆杆体直径的 7 倍;笼芯中空部分至少设有一个用于钢管(锚杆杆体则从该钢管中穿过、位于钢管内部)穿入的上端口,以及一个用于钢管穿出的下端口;上端口与下端口通过焊接方式与上封堵和下封堵链接在一起,囊袋是用卡扣固定的、囊袋是固定在笼芯上端口上、上封堵上设有出气口,钢管固定在上封堵和下封堵上。
2.囊袋上口与笼芯上端口周边密封连接方式采用卡扣固定方式。
3.上封堵、上端口、下端口、下封堵依次通过电焊焊接,金属筒穿过上封堵、上端口、笼芯、下端口、下封堵,并通过电焊方式与上封堵和下封堵焊接,形成用于穿过钢管的空腔;囊袋是用卡扣固定的;囊袋通过卡扣固定在笼芯上端口和下端口。”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文件、调查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经调查,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请求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1.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从笼芯上端口穿入、下端口穿出的为锚杆杆体,笼芯、囊袋固定在锚杆杆体上;而被控侵权产品上,从笼芯上端口穿入、下端口穿出的为钢管,笼芯、囊袋固定在钢管上,锚杆杆体则从该钢管中穿过、位于钢管内部。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段背景技术所记载了一种现有技术及其技术缺陷“另外一种如图4所示,在杆体3和囊袋2之间增加了一根钢管8,囊袋2的上口21和下口22通过喉箍4绑定在钢管8上,……缺点是水泥浆7与杆体3没有粘结,杆体3的拉力主要集中在底端螺母9处,应力集中,提供的最大拉力较小,而且杆体3与钢管8之间存在相对变形,腐蚀性的地下水可以进入钢管8内,与杆体3相接触,防腐效果差”,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则是“杆体与水泥浆直接接触粘结,摩阻力大幅度提高,有效提高抵抗地下水侵蚀的性能。”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在锚杆杆体外套设钢管的技术方案,是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囊袋与笼芯上端口周边密封连接的同时,囊袋还与上封堵连接、并通过上封堵固定在杆体上;而被控侵权产品囊袋用卡扣固定在笼芯上端口周边,囊袋与上封堵之间并无连接、固定关系。从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达到的密封或固定功能、效果来看,被控侵权产品囊袋仅与笼芯上端口连接所达到的密封或固定效果,显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囊袋同时与笼芯上端口、上封堵连接所达到的密封或固定效果显然不同。因此,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相同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2.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3.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对于请求人的请求,本局不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马卫东
审 理 员:张 瑜
审 理 员:张 倩
技术调查官:裴生强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书 记 员:姚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