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6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销售的“马峪川甜红葡萄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销售的“马峪川甜红葡萄酒”,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抽样单号为 GC194100004430334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购进上述批次“马峪川甜红葡萄酒”30瓶,已销售8瓶,货值金额2940元。该店销售“马峪川甜红葡萄酒”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是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进货查验手续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食罚〔2019〕108号),决定对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马峪川甜红葡萄酒”22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生产日期: 2019-12-18), GC19410000443033256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 菌落总数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批次“红薯淀粉”48袋,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20元。该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食罚【2019】81号),决定对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20元;2、罚款51000元。罚没合计511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振飞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一是运输过程中发现有受潮、污染、破损的产品,一律不得向客户送达;二是严把原材料进货关,避免不合格原料进场;三是加强对仓库管理,增加排气扇一个,增加仓库紫外线灯加强消毒;四是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学习,严格按照质量手册以及食品安全法组织生产,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瑞达路分公司销售的“茶基信阳包装饮用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瑞达路分公司销售的“茶基信阳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6日,抽样单编号 GC19410000443035197,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瑞达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瑞达路分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茶基信阳包装饮用水”240瓶,已销售22瓶,客人吃饭赠送79瓶,剩余139瓶公司内部消耗,货值金额480元。该公司销售“茶基信阳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是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进货查验手续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食罚〔2019〕126号),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瑞达路分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