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8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密市平安路鑫荣原超市经销的“四川红高粱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密市平安路鑫荣原超市经销的“四川红高粱酒”,生产日期为 2019-06-05,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密市平安路鑫荣原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密市平安路鑫荣原超市购进上述批次“四川红高粱酒”5件,购进价格为70元/件,共350元。截止2019年6月5日,该超市售出4件,销售金额396元,,剩余1件被扣押,货值金额495元(5件×99元),违法所得116元。该超市购进的“四川红高粱酒”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食罚〔2019〕80号),对新密市平安路鑫荣原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食品;2、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16元;2、罚款7500元。罚没合计761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密市平安路鑫荣原超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购进的“豆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购进的“豆腐”,生产日期为 2019-08-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购进“豆腐”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食罚〔2019〕85号),决定对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66元;2、罚款5200元。罚没合计526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进行整改,要求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已经更换豆腐供应商,并留存有供应商相关资质。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