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 5 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油麦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油麦菜”,购进日期为 2019年8月7日,抽样单号为 GC19410000440332606,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 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2019年9月12日提出复检申请,10月14日企业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 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油麦菜”5斤,销售4.04斤,其他全部损耗,货值金额13.25元,违法所得12.1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油麦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书((郑)市监食罚〔2019〕106号),决定对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1元;2.罚款60000元。罚没合计60012.1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道飞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认真进行整改,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建设路店销售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建设路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19年7月18日,抽样单编号 GC19410000440332025,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建设路店购进上述批次“芹菜”5公斤,已销售4.55公斤剩余0.449公斤报废处理,货值金额19.15元。该公司销售“芹菜”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进货查验手续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食罚〔2019〕103号),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建设路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建设路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郑州市管城区桂客食品商行销售的“琥珀花生”、“蛋黄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桂客食品商行销售的“琥珀花生”、“蛋黄花生”,生产日期分别为 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2日,抽样单号分别为GC19410000443034826、 GC19410000443034827,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桂客食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管城区桂客食品商行销售上述批次“琥珀花生”240袋、“蛋黄花生”200袋,库存“蛋黄花生”13袋已封存,其他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琥珀花生”货值金额672元,“蛋黄花生”货值金额560元,货值金额合计1232元。该店销售的“琥珀花生”、“蛋黄花生”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但是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进货查验手续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郑)市监食罚【2019】119号),对郑州市管城区桂客食品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广东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郑州市管城区桂客食品商行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日,规格150g/袋,涉案产品“蛋黄花生”13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桂客食品商行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