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郑市监无处〔2023〕0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5-16 15:35:58  

    本案来源于专项检查。根据郑州市进口冷链食品执法稽查工作专班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要求。2022年01月12日,执法人员在在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发现有人正在分装从山东购进冷冻猪肉进行包装售卖。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猪肉数量为1678.5kg,现场未发现负责人。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该场所内的原切食品1斤(送料包)[5]共计225箱(562.5kg)、原切食品1斤(送料包)[3]共计64箱(96kg)、冻猪(1号肉)1000kg、保温棉700个、切割工具2台、电子秤4台实行扣押强制措施。我局于2022年2月7日立案调查。但由于无人对上述物品主张权利。

    经调查认定,上述冻猪(保质期:-18℃冷冻保存12个月、制造商:临沂鑫山食品有限公司)是从山东临沂鑫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运至郑州市惠济区物流港市场的,数量为2000kg,联系人电话为13109261592,姓名叫“张晓冰”,但通过拨打电话发现该号码已为空号,无身份证信息。“张晓冰”通过河南邦来乐云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河南钊桓商贸有限公司的刘胜军,刘胜军将2022年度向郑州万邦粮油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转租于“张晓冰”使用。“张晓冰”将购买的冻肉放置于仓库内,将冻肉进行分割加调味包进行包装销售。销售时在包装好的货物上打印了标签,标签内容为“新鲜原切腿肉、保质期:零下18度 18个月、生产厂址:河南省商丘市力敏屠宰车间”。由于执法人员发现扣押的冻肉剩有1678.5kg,故这批无主货物涉嫌存在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和生产厂家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情况说明、协查函及其复函等予以证实。

    案发至今,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对上述扣押物品的权利。经本局多方查证,现无法确定经营的主体,无法确认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对上述因无法确定当事人,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及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10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原切食品1斤(送料包)[5]共计225箱(562.5kg)、原切食品1斤(送料包)[3]共计64箱(96kg)、冻猪(1号肉)1000kg、保温棉700个、切割工具2台、电子秤4台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对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逾期无人认领的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货物,并依法处理,且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现公告期已满仍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权利和提供有关证明,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财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下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对涉案物品先行处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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