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郑市监罚告〔2023〕38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5-16 15:41:33  

无主当事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无主当事人涉嫌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和生产者名称的冻肉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本案来源于专项检查。2022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在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发现有人正在分装从山东购进冷冻猪肉进行包装售卖。现场未发现负责人。现场的工作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后就立即离开冻肉分割地点。当日,对发现的冻肉和相关器材经请示领导后依法予以扣押。该案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查处。2022年2月10日,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022年3月28日,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022年4月14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中止调查。2023年4月10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我局依法对涉案冻品进行公告,而后相关涉案产品被放置在冷库内。截至目前,无人对涉案产品主张权利。2023年4月25日,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就涉案冻品相关的销售情况进行协查,同日执法人员前往万邦粮油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就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的租赁和该仓库与河南邦来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快递业务情况进行调查,上述两家公司称在涉案物品被我局扣押后就联系不上涉案产品的权利人了,至今仍欠快递费和仓储租赁费。2023年4月28日,对河南邦来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包亚博进行调查。

    涉案的冻肉(保质期:-18℃冷冻保存12个月、制造商:临沂鑫山食品有限公司)是从山东临沂鑫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临沂鹏宇食品有限公司的徐兆远,而后由徐兆远将冻肉运至郑州市惠济区物流港市场,收货人为“小冰”,数量为2000kg,销售金额为26350.00元,联系人电话为13109261592,通过电话联系徐兆远得知货主姓名叫“张晓冰”,但通过拨打电话发现该号码已为空号,微信名为“小冰”的用户涉案物品被我局扣押后就将徐兆远拉黑删除,无身份证信息。“张晓兵”通过河南邦来乐云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包亚博联系河南钊桓商贸有限公司的刘胜军,刘胜军将2022年度向郑州万邦粮油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以口头协议转租于“张晓冰”使用。“张晓冰”将购买的冻肉放置于仓库内,将冻肉进行分割加调味包进行包装销售。销售时,在包装好的货物上打印了标签,标签内容为“新鲜原切腿肉、保质期:零下18度 18个月、生产厂址:河南省商丘市力敏屠宰车间”。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猪肉数量为1678.5kg,保质期:-18℃冷冻保存12个月、标注的制造商是山东临沂鑫山食品有限公司,而后在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仓库进行分割,分割的重量为3斤装和5斤装。分割完毕后,用保温棉进行包装成箱,在箱体上贴上标注“新鲜原切腿肉”、保质期:零下18度 18个月、生产厂址:河南省商丘市力敏屠宰车间的标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河南省商丘市力敏屠宰车间的注册信息。万邦粮油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邦来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涉案冻品仓库的实际使用人身份信息。通过调查获得的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实际使用人的名称是“张晓冰”,电话:13109261592,但该电话现在已经是空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郑州市进口冷链食品执法稽查工作专班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方案》;《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现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张贴图片;《无主财物处理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

    无主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和生产者名称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和第(十二)项“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的规定。由于案发至今,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对上述扣押物品的权利。经本局多方查证,现无法确定经营的主体,无法确认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但无主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虽无人对涉案产品主张权利,但执法人员经与相关专家咨询和兄弟单位类似案例处理方式,2023年4月10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及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予以公告。

    无主当事人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拟定没收原切食品1斤(送料包)[5]共计225箱(562.5kg)、原切食品1斤(送料包)[3]共计64箱(96kg)、冻猪(1号肉)1000kg、保温棉700个、切割工具2台、电子秤4台等物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截至目前涉案物品已进行无主财物公告。公告期满后,下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对涉案物品先行进行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珂  王轩         联系电话:0371-68105199

联系地址:郑东新区祥盛街12号(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支队)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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