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市监处罚〔2023〕50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6-14 10:08:35  

按照郑州市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工作要求,2022年01月1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支队在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发现有人正在分装从山东购进冷冻猪肉进行包装售卖。现场未发现负责人。现场的工作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后就立即离开冻肉分割地点。当日,对发现的冻肉和相关器材经请示领导后依法予以扣押。该案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查处。2022年2月10日,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022年3月28日,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022年4月14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中止调查,2023年4月10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我局依法对涉案冻品进行公告,而后相关涉案产品被扣押在冷库内。截至目前,无人对涉案产品主张权利。2023年4月25日,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就涉案冻品相关的销售情况进行协查,同日执法人员前往万邦粮油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就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的租赁和该仓库与河南邦来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快递业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上述两家公司称在涉案物品(冻肉)被我局扣押后就联系不上涉案产品的权利人了,至今仍欠快递费和仓储租赁费。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就涉案产品的权利人的电话号码机主身份信息执法人员分别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郑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协查。2023年4月28日,对河南邦来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包亚博进行询问调查核实仓库实际租赁人的身份信息和仓库实际用途。涉案的冻肉(保质期:-18℃冷冻保存12个月、制造商:临沂鑫山食品有限公司)是从山东临沂鑫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临沂鹏宇食品有限公司的徐兆远,而后由徐兆远将冻肉运至郑州市惠济区物流港市场,收货人为“小冰”,数量为2000kg,销售金额为26350.00元,联系人电话为13109261592,通过电话联系徐兆远得知货主姓名叫“张晓兵”,但通过拨打电话13109261592和15136336294发现该号码已为空号,微信名为“小冰”的用户涉案物品被我局扣押后就将徐兆远拉黑删除,无身份证信息。“张晓兵”通过河南邦来乐云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包亚博联系河南钊桓商贸有限公司的刘胜军,刘胜军将2022年度向郑州万邦粮油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以口头协议转租于“张晓兵”使用。“张晓兵”将购买的冻肉放置于仓库内,将冻肉进行分割加调味包进行包装销售。销售时,在包装好的货物上打印了标签,标签内容为“新鲜原切腿肉、保质期:零下18度 18个月、生产厂址:河南省商丘市力敏屠宰车间”。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猪肉数量为1678.5kg,保质期:-18℃冷冻保存12个月、标注的制造商是山东临沂鑫山食品有限公司,而后在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仓库进行分割,分割的重量为3斤装和5斤装。分割完毕后,用保温棉进行包装成箱,在箱体上贴上标注“新鲜原切腿肉”、保质期:零下18度 18个月、生产厂址:河南省商丘市力敏屠宰车间的标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河南省商丘市力敏屠宰车间的注册信息。万邦粮油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邦来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涉案冻品仓库的实际使用人身份信息。通过调查获得的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实际使用人的名称是“张晓冰”。调查过程中“张晓兵”的电话:13109261592和15136336294,通过执法人员拨打均是空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中国移动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回函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针对个人信息查询配合的要求,无法提供上述电话号码的机主信息。郑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回函称由于案件不涉及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无法查询上述电话号码机主信息。

经查,无主当事人存在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和生产者名称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郑州市进口冷链食品执法稽查工作专班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进口冷链食品专项行动方案》;《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现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张贴图片;《无主财物处理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协助调查函》及回函等。

无主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和生产者名称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和第(十二)项“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没收原切食品1斤(送料包)[5]共计225箱(562.5kg)、原切食品1斤(送料包)[3]共计64箱(96kg)、冻猪(1号肉)1000kg、保温棉700个、切割工具2台、电子秤4台等物品。

由于案发至今,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对上述扣押物品的权利。受2022年郑州是多次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的影响,本局无法在第一时间确认涉案扣押物品、万邦粮油仓储区C10-2号实际使用人的具体信息。经本局多方查证(供应方、仓库租赁方、物流快递方、通信公司、公安局等),现无法确定经营的主体,无法确认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但无主当事人上述已查明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据此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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